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12)
亚里士多德的上述论断,完美地诠释了西方法学的景况。在西方法学语境中,没有绝对的唯一正确答案,只有“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意思是,法律问题没有真理,只有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合理的法理。由于各种观点相互冲突,说服工作难度更大了,甚至自说自话,独裁专断。
无论是一般案件,还是特殊案件,其实都是相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只是表现形式不一样,内在本质是相同的。所以,疑难案件同样只有唯一正确和绝对正确的答案。之所以有“立法所创制的规则并不能确定一切具体案件,不能解决所有疑难案件”,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则仅仅是文字符号,不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脱离了实际。
对于法院判决而言,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或者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每一个裁决于情于理也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但是,法官面临法律冲突作出的选择应当最大限度地适合法律终极目的和价值,即适合社会根本目的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应是最终的选择原则。因此,这些不同判决意见的合理性有时是可比较的,法官通常可做的是提出似乎是更有道理的、更有说服力的、更合理的理由去探索法律真理。当然,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哲学从根本上是一种实践哲学。法律真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没有一种解决方案是绝对不会错的,也没有一种安排是终局的真理。法律是一个不完美但充满无限生机的世界,每一个新案件都是一次新的尝试。P276
评述:西方法学中,法律是文字符号,是一个不确定性,不协调性、不完全性的体系,不存在使裁判结论具有必然性或者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因此,每一个司法案件于情于理也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这种现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能是梦想和幻想了。而且,法官办案难度直线上升,要提出更有道理的、更有说服务的、更合理的理由去探索真理,谈何容易?!所谓法律是一个不完美但充满生机的世界,每一个新案件都是一次新的尝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无章可循,无路可走,每个案件都需要在黑暗中摸索。事实上,无论是研习法学,还是实务办案,大家遭遇到的所有的苦难,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人为错误引起的伪命题带来的无妄之灾。人们经受了苦难,却毫无价值可言。法学中的伪命题,一方面大大提升了其他学科学者染指法学的难度,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制约了法律人提升办案水准的空间。方向错了,努力越多,代价越大,得不偿失。法学竟然是伪科学,人们一旦醒悟,法学院及其中的教授博导,恐怕难逃千夫所指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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