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2)
任何行为规则,都遵循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普遍规律。法律规则同样如此。所以,罪刑法定了原则,就同时罪刑法定了例外。例如,罪刑法定了故意杀人的,是罪,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罪刑法定了故意杀人的例外,是非罪,是正当合法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版,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西方法学家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虽说是个阉割版,仍有其伟大之处。除此之处,则是乏善可陈的。
有原则,必有例外,是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原则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例外是另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原则与例外是性质相反的。可是,在西方法学语境中,法律规范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原则与例外是混为一谈的。例如,故意杀人犯罪该当构成要件,即罪状“故意杀人的”,正当防卫杀人也该当构成要件,即罪状“故意杀人的”,同一概念,黑白同框,犯了逻辑错误。而且,带来了一系列的疑难问题,例如,洞穴奇案,电车难题等,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为此,需要西方法学家创设了犯罪论体系,衡平法等纠正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的错误。实际上,西方法学家及其在国内的徒子徒孙,是在装傻充愣,无视逻辑错误,故意掩耳盗铃。
如何判断例外。原则是违法犯罪,例外就是合法正当。在这种情形下,判断例外的方法是,以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在相同处境中,如果实施同样行为的人占大多数,该行为就是法定的例外。例如,洞穴奇案,电车难题。实际上,法律规范早就明确规定了这两个虚拟案例的被告人无罪,而且行为合法正当。为什么这两个虚拟案例无罪?由于西方法学家对罪刑法定原则,仅有一知半解。所以,他们是百思不得其解,至今仍然还在黑暗中摸索。原则是合法正当,例外就是违法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判断例外的方法是,以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在相同的处境中,如果实施同样行为的人占极少数,该行为就是法定的例外。例如,职业打假。国内有学者鼓吹职业打假无论如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中了西方法学的流毒,已经病得不轻了。
先有案例,后有法条。西方法学认为,法律规范是立法者为社会公众创设的行为规范,先有法条,后有案例,主观决定客观。实际上,顺序正好相反,先有案例,后有法条,客观决定主观。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法条是根据实际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实际案例的外在表现,看清楚内在的本质特征或者属性,再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该语言文字符号,即罪状,就是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或者属性,罪状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所谓先有法条,后有案例,根本不可能实现。即使在世的法学家全部倾巢出动,如果没有具体案例,想要拟出一个实用的法律条文,将是痴心妄想。其他人,同样不可能拟出来的。这充分证明,所谓的法律规范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完全是主观臆测的产物,根本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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