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3)
西方法学的法律定义是虚拟的。由于只看到实体法、程序法的文字符号,忽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代表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为一谈。结果,所谓的法律定义,不是法律定义,而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性特征,实际对应了两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然而,该共性特征,被西方法学家长期作为法律定义使用。如此一来,应该与法律定义所对应的唯一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现实中并不存在。于是,与法律定义相对应的,就是一种虚拟的事物或者现象。也就是说,与法律定义相对应的法律,是虚拟的事物。实际上,这种共性特征的法律定义,原本就不是法律定义,不具备定义对象的唯一性特征,没有办法定义,法律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这就意味着,现代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即法律定义——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虚拟的、主观臆测的,不切实际。这个结论,从根本上动摇了现代法学的基础。显然,建立在法律定义基础上的现代法学理论大厦,由于基石是虚拟的,现代法学毫无疑问是虚拟理论,是伪科学。分不清伪科学的法学院的教授和博导,是蠢货,传播伪科学的法学院,是误人子弟学院。
下面带数字页码的段落,均摘自王洪教授《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修订版)一书,笔者进行评述,向读者介绍西方法学家们仍然在黑暗中无序摸索的情况: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个梦想:“有一天法律会非常完美,法官只要看一眼就够了。”唯理主义,概念法学或者法典万能主义,他们确信,成文法或法典是“被写下来之理性”,是“完美无缺的”,具有“逻辑的自足性”和“论理的完结性”,不存在任何漏洞也根本无所谓漏洞。
在他们看来,凭借理性建立的实在法体系是完美的或者无缺陷的,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即国家的实证法之中能够找到毫无疑义的、无可争议的法律规则,从当前的实在法制度中能够直接得出正确的判决……概念法或法典万能主义坚持“成文法至上”“法典万能”和“法典之外无法源”的观点,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典,视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为唯一的法源,要求一切问题均应在法典内寻求根据加以解决。P159
评述:孟德斯鸠的梦想是能够实现的。只要法律规范,回归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梦想就成为现实。只可惜,他未能找到实现梦想的途径。原因就在于法律定义的对象,是虚拟的事物。法律沦为虚拟事物,使得西方法学家被自己蒙住了双眼,理论研究迷失了方向。一旦法律规范回归到行为实体,回归到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成文法就是“完美无缺的”,具有“逻辑的自足性”和“论理的完结性”,不存在任何漏洞,一切问题都在法典内加以解决,法典万能主义就是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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