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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4)

这样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在欧洲大陆盛行一时。20世纪初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推翻了概念法学等编造的法律无漏洞或者具有逻辑自足性的神话。他揭示了德国民法典存在的法律漏洞问题。赫克指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已有的法律并不能覆盖司法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些案件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赫克的看法是以耶林为代表的目的法学和以埃尔里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对概念法学批评的继续,得到了以萨来及惹尼为代表的法国科学法学派或自由法运动以及美国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的普遍认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个“基本法律神话”。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也将之称为一个“高贵的梦。”P160

评述:任何事物的定义,只能针对唯一的对象,唯一性极为重要。定义的内容就是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由于法律定义的唯一对象,现实中并不存在,实际是二个对象(实体法与程序法),被人为地作为一个事物予以定义。因此,法律定义的事物,是人为虚拟的事物。法律被人为地虚拟化。由于法律是虚拟的事物,大家谁都没有真正见过它,如同盲人摸象一样,各自根据自己的见解,去理解法律定义,这就是形形色色的法学流派,层出不穷的内在原因。由于法律被定义为人类的作品,文字符号,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唯一对象。受文字符号表达力的限制,必然存在漏洞。这是因为,法律不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后,就丧失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本身具有无限表达力的优势。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如果只是文字符号技术,那么该罪状能够为现实中的具体案例提供答案的情形,就是有限的。也就是使用刀、枪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故意杀人的”罪状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那么过去、现在、将来无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方法,只要是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例,都具有“故意杀人的”本质属性,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就意味着,法律不存在漏洞,法律覆盖司法的全部领域,没有案件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弗兰克的“基本法律神话”,不再是神话,哈特的“高贵的梦”,不再是梦,都成为了现实。

他们认为不可能创制出完美无缺的实在法。任何实在法都是不完整、有缺陷、存在漏洞的,而且根据逻辑推论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他们张扬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可争议性,否定法律的确定性、客观性和中立性……P161

评述:如果法律规范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那么的确不可能创制出完美无缺的实在法。因为文字符号的表达力有限。但是,表达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文字符号,具有无限的表达力。法律规范恰好是表达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文字符号,法律规范实际是封闭的、确定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只不过,西方法学家及其国内的徒子徒孙,只看到成文法的文字符号,不明白文字符号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产生了错觉。所谓的张扬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可争议性,否定法律的确定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充分表现了西方法学家及国内的徒子徒孙,坐在书房里读书读傻了,产生了错觉,出现了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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