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5)

法的确定性是一种价值选择,而法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成文法系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典即国家的实证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在普遍法系国家,判例法与制定法是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人们期望实在的法律体系是无缺陷的,从实在法之中能够直接地找到无可争议的规则来解决一切具体问题,从当前的实在法体系中可直接得出正确的判决……P161

评述:成文法,判例法,都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法,是一回事。成文法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法,判例法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形式法,形式与本质是有机统一的。法的确定性是客观存在,法的不确定性是个伪命题。法的不确定性,是因为认识错误而产生的,是子虚乌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19世纪末也强调指出,把法律规则视如毕达哥拉斯定理那样完美无缺、无可争议与不可改变的观念是错误的。……对法律规则的选择不可能像数学那样完全依据公理进行逻辑运作,它主要是由时代的需要、流行的道德与公共政策、人们的直觉与偏见来决定的。P16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1921年出版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中也指出了法典和制定法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卡多佐指出:“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法律?这些渊源有时很明显。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者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他进一步指出:“幸运或不幸的是,不确定性无可避免地存在于法律和宪法中,同样地存在于判例法中。”波斯纳也曾直言不讳:“法律的规则经常是含糊的、无底的、理由是临时的,有很多争论的。此外,不仅可以变更而且实际上也经常变更。”人们发现,“面对千变万幻、复杂多歧的具体事实,如何妥当地适用法律也往往颇费踌躇,究其理由,或者成文法的条文语义暧昧,可以二解,或者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抵触、无所适从,或者对于某种具体的案件无明文规定,或者墨守成规有悖情理而不得不法外通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P164

评述:霍姆斯,卡多佐,都受到了法学院的误导,中了法学院的流毒,没有认识到法律规范本身就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结果,原本完美无缺、无可争议与不可改变的法律规则,竟然主要是由时代的需要、流行的道德与公共政策、人们的直觉与偏见来决定的了,极大地增加了变数和难度。面对千变万幻、复杂多歧的具体事实,如何妥当地适用法律,使人颇费踌躇,究其理由,关键在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然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原本并不存在,而是西方法学家人为制造的伪命题。最大的麻烦就在于,这个伪命题极大增加了法学的研习难度,学生们不得不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实际上完全是浪费时间和金钱。尤其是读研究生,读博士生,百分之百是浪费生命。一旦醒悟,必然捶胸顿足,后悔一辈子。这就是本人批判法学院是误人子弟学院,法学院的教授、博导都是蠢货代名词的缘由。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