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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7)

评述:法律被定义为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这种法律定义,使得法律规范从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演变成了一串文字符号,即虚拟事物,脱离了实际。结果就是,法律规范,从一个封闭的、确定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演变成了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不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于是,“法律的开放性结构”、“规则中的不确定性”、“法律漏洞”、“法律皱褶”等伪命题,应运而生。为了解决伪命题,唯一的途径,就是使用新伪命题替代旧伪命题,所谓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洞填补、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论,就是新伪命题。显然,一旦产生了伪命题,新的伪命题就会接踵而至。西方法学就是人为制造伪命题,然后再解决伪命题的自娱自乐的伪科学。西方法学误入歧途,沦为伪科学,竟然流传到了二十一世纪,堪称是人类进步史上莫大耻辱。

法律的一般规范与标准是通过语词运用概念表达的,表现为法律的概念化、抽象化、类型化。正如博登海默指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P175
法律中的抽象概念、类型化概念与评价性范畴,反映的是抽象的类而不是具体的个体,对于具体个体只有抽象的或一般的分类标准与评价标准,而没有具体的归类标准与评价尺度。抽象概念、类型化概念与评价性范畴是不具体或不明确的,其边界与界限是不清晰的或不确定的。一般而言,任何用来对人类生活和周围世界各种特征进行抽象、分类或划界的术语或概念,几乎都会存在引起争议的边缘情况。正如威利姆斯在《语言与法律》中指出,任何语词或语句的中心部分或核心部分,其含义或意义可能是清楚的与明确的,但离开了中心而走向边缘,它就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了。……P175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法律都是开放性文本,开放性文本是法律的普遍特征。正如英国学者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每当我们把特定的具体情况涵摄于抽象的规则时,总是会同时出现确定性的核心以及值得怀疑的边缘。这使得所有的规则都有着模糊的边缘,或者说‘开放性结构。’”即每个法律概念都有一个确定的、没有争议的意思中心或含义核心,也有一个不确定的边缘地带——“阴影地带”,即“开放性结构”。“无论我们到底选择判决先例或立法来传达行为标准,不管它们在大量的日常个案上,运作得如何顺利,在碰到其适用会成为问题的方面来看,这些方式仍会显示出不确定性;它们有着所谓的开放性结构。”前者是指概念外延的明确区域,在此区域中人们不会产生争论;后者是指概念处延的不确定区域即边缘地带,人们在此容易出现分歧。对于一般案件或典型案件而言规则是确定的,对于个别案件或非典型案件而言规则是开放的。个别事实有时能符合上述中心意思即规范类型;有时则会落入法律的“开放空间”,此时法律并不能为具体案件给出确定无疑和无可争辩的答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指出:“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强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定的要素。”P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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