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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8)

评述:在西方法学家眼中,法律只是文字符号概念,不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法律的文字符号成为西方法学理论研究的唯一对象。因此,所有的法律都是开放性文本、开放性文本是法律的普遍特征。由于这个原因,西方法学陷入了虚拟化的误区。法律定义的虚拟化,使得法学理论研究全面虚拟化。因为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础。

正如古罗马法谚云:“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法律作为一般性规范只适用于大多数案件而不适用于所有案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指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但也存在着为一般性的陈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法律的普遍性或者一般性的获得,是以忽略个别性或特殊性为前提和代价的。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通常要考虑和概括的是每一类行为或现象中的那些一般性与普遍性的情况,而忽略那些个别性或特殊性的情形。法律规则或者规范因其自身的一般性或者概括性,而无法涵盖社会行为或者现象的个别性或者特殊性,无法涵盖生活事实的具体性或者复杂性,没有完全解答当前所有的具体案件,不能完全决定具体的案件,是不完全性协议或有限文本。正如惹尼指出,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涵盖或者解答当前所有的具体案件,对具体案件而言是有空隙、漏洞或空白的,表现出某种不完全性。从逻辑上说,法律规则或者规范由于具有概括性或一般性,因而是概称句而不是全称句。P184
人们期望立法要充分考虑一切可能性并在立法中将其完全地表达出来。但是,在制定法律时,人们的预见力和表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预见和穷尽所有的可能和变化,也不可能完全地表达所有的可能和变化。而且,法律一旦规定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法律只能是既定的、当时所能预见到和所能表达的社会现实的有限产物,不可能对社会行为及其现象作出完全的预见和规范。实在法因其有限性和相对性而存在“缺乏”或“漏洞”,不能涵盖和穷尽复杂的与变化着的社会行为及其现象,不能回答和不能涵盖当前的某些具体案件。在这个意义上,实在法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某些不完全性,是不完全性协议即非完全性协议。正如德国法学家赫克所言:“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这是因为,其一,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P185
英国法学家边沁指出:“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人们不能再相信概念法学等编造的神话了。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法律规则。实在法一直是一个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实在法一直都未达到以后也不可能达到“逻辑自足的”境界,一直都有以后还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永远不可能像数学那样确定无疑与无可争辩。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本性使然,并不都是立法疏忽和过失造成的,也不是立法本身所能完全解决的。……法官面临的问题不再是实在法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能够避免,因为这己是不争的事实。法官们不能再去期昐立法者给他们制定一个完美无缺的实在法体系,不能再去企昐立法者会为每个具体案例都准备好现成的答案。法官们不得不在法律不确定条件下为解决当前案件探寻裁决理由。假如还有法官认为是“每一个法律问题在书中的什么地方都会有答案,因此,一个人所必需的只是到何处查找。”这就是一个不可企及的梦想。法官注定要面对不完善的或者有缺陷的法律体系,注定要和这样的法律体系相伴相依。法官真正要面对或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不完善的或有缺陷的法律体系中探寻裁判当前案件的法律理由、以及如何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合理地作出裁决。这是法官的使命也是法官的智慧所在。P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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