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徐凤林(2)
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立法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劳动基准法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难以避免,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三)劳动法的起源、属性与特点
1、起源与发展
劳动法起源于欧洲工业革命后期,各国工业革命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带来劳动关系的普遍化。最初,劳动力雇佣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受合同自由原则规制。这是雇主一方的自由,非劳动者自由。劳动力相对资本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支配力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和超长工作时间,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社会动荡不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人权观念的进步,劳工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然而,在民法领域解决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非常困难,为了调整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需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束缚,寻求公共权力介入,结果是促使大量以最高工时、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为内容的劳动立法出现。劳动法的兴起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
劳动法从性质上看不属私法范畴,具有社会法品格。其发端于民法又超越民法,逐渐成为独立法律部门。20世纪以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提出社会法概念,法学界认为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上还应有第三种类型,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种法域——社会法。社会法是为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属于典型的社会法。就劳动法而言,其社会法的属性集中表现为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劳工问题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劳动法的产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劳动法以谋求劳动者整体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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