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徐凤林(3)
2、法律属性与特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三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劳动法起源于私法(民法)、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 从法律属性说属于社会法范畴,归纳出3个特点:
特点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特点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特点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
(四)国外劳动立法的模式与特点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的健康及道德法》被视为现代劳动法的开端。20世纪二战以后,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得到空前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国外劳动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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