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徐凤林(6)
挑战四: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许多新问题。如远程办公和居家工作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如何计算、居家办公能否主张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可否调整、居家办公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等;民法典实施后,如何保护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格权,包括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劳动者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需要在劳动法律及司法判例中明晰。
(四)立法与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劳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劳动立法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劳动法律较少,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只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修订了《工会法》。其余劳动立法位阶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没有制定,影响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司法实践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严格说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只作参考。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是目前社会上对劳动法尊重不够的原因之一。
问题二:立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
劳动立法中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同样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条件、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各有不同,这造成了省与省之间、省与部委之间规定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问题三:法律制度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完善
《劳动法》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再加上缺少单项立法,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例如,对集体合同制度,仅在《劳动法》上原则性地规定了四条,还不能有力地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就业促进立法主要应包括就业调控、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就业调控法律制度缺失,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原则,其余的立法也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内容也不够完善。
2、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存在违反劳动基准的现象,例如,一些建筑、餐饮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十多个小时的工作使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这些现象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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