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徐凤林(7)
问题三: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问题四: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目前就业歧视种类繁多,如性别、年龄、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等歧视。还有一些企业对劳动者随意体罚或搜身,限定劳动者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这些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2004年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两方面不足:
不足一: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市共有?家企业,一线劳动保障监察员?名,平均每人监察?家企业,每年人均处理案件?件以上。
不足二: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强。如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于监察,劳动监察员不得入内,劳动法在这些企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年?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件,比上一年上升?,增长速度超过一般民事案件。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裁二审”的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处理要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等众多程序,比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复杂。 “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这种制度设计对劳动者、农民工是极大的负担。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不予受理,因超时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使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表现为:
(1)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2)诉讼成本高,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3)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有列举规定,但不全面,操作性不强;
(4)审判机构的组成与劳动争议的特点不相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人员的组成和相关程序难以适用国际上推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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