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大立法听证”
•翟 峰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22年10月16日在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作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学研深悟这句话,再联想到2019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等相关重要阐释,即更加清晰地认知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这对一系列重要论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继承与发展,又深刻道出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显著政治优势。
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与重大立法决策的重要关联性论述的角度来深入探析,即知: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实则应充分体现的,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
故此,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听证”环节,即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联尤为密切。
据此,本文要着重探析的,即是“人大立法听证”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程序中的这种重要的关联性。
笔者曾在《从“人大立法协商”探“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文中提到,人大立法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人大立法听证制度;而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表现形态——即是人大立法听证会。
而要知悉何为人大立法听证会,即应了悉何为听证会。
众所周知,听证会最早起源于西欧,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即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通过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具有一定拘束力。
而由听证会延伸的立法听证会,其最先明确的含义大概有“应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听证既要听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又要听包括证陈述人在内的主观意见”“听证会须公开”“听取的公众意见应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应有程序性规定”等这样几层。
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在我国得以蓬勃兴起,主要源于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因为,此次重要全会在对人大工作提出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这一新的更高要求之后,即意味着我国人大工作亟需通过进一步创新而达到更加完美的结果。
而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指引,所以推动了我国立法听证会的不断健全完善。如仅以立法听证会的程序性规定为例。现在我国立法听证会的程序性,不仅仅体现的是“立法听证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立法听证步骤”,而且在其“顺序”“手续”“方式”“步骤”“程式”等各个相关程序环节方面,已体现得愈来愈完善。而与其各相关程序环节相对应的,即应是其要实现的“预期结果”。而要实现其“预期结果”,建立更加完善的相应有效程序制度,即应是人大立法听证会之必定路径。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