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刑法学》(上)案例一,李某组织卖淫案/巫水清清(3)
法律解释是怎么来的?之前的文章中,我反复阐述过,法律解释是个伪命题。法律解释源自于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法律的不确定性,又是法学家给法律下定义时,出现两个错误才人为“创造”出来的,即实在法是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假如不犯两个错误,实在法则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此时的法律条文,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按照西方的法律定义,那么“故意杀人的”罪状,描述的是现实中一般的、通常的使用刀具、枪支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于现实中故意致人死亡,例如,将人掐死,将人烧死,将人毒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特殊的、个别的情形,“故意杀人的”罪状不能直接涵盖,“故意杀人的”罪状能否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疑义”“法律漏洞”等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方法论,应运而生。然而,一旦法律规范回归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属性,也就是说,给法律下定义不犯两大错误,结果神奇的景象出现了:“故意杀人的”罪状,不仅涵盖了所有一般的、通常的情形,而且涵盖了全部特殊的、个别的情形。此时,“故意杀人的”罪状本身,文字符号描述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即“故意杀人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由于所有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都具有千姿百态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本不需要解释。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的任何具体个案,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透过现象看本质,只要是故意致人死亡的,都符合“故意杀人的”本质。换言之,“故意杀人的”罪状,对千姿百态的具体个案的所有情形实现了全覆盖。法律的不确定性根本不存在。与法律不确定性相对应的“法律疑义”、“法律漏洞”等疑难问题,同样也不存在。法律的不确定性是个伪命题。为了解决法律不确定性而量身定制的所谓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同样是伪命题。
弄明白了罪状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在此用三分钟解决李某组织卖淫案:卖淫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组织卖淫也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由于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具有与时俱进的属性,所以卖淫这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在我国先后出现女性向男性卖淫,男性向女性卖淫,男性向男性卖淫等具体表现形式,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会发现女性向男性卖淫,男性向女性卖淫,男性向男性卖淫三种具体卖淫表现形式,本质都是钱性交易,出卖身体供对方为性行为。因此,三种卖淫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相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相同事物,相同处理。故直接认定男性向男性卖淫,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就组织卖淫这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而言,从案情介绍看,显而易见,李某构成组成卖淫罪。只要方法对头,案例如此简单,三分种解决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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