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思考/徐凤林(2)
三、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咨询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工会、行业性 (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做好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工作。
(二)业务培训。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基层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参加协商。接受市总工会指派或用人单位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向市总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根据行业特点推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到辖区用人单位、行业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培育协商典型,形成典型案例材料。
(四)调查研究。调查研究与集体协商相关的用人单位内外部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
(五)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辖区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指导,积极参与集体协商质效评价工作。
四、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集体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内容必须合法,集体合同中各项具体劳动标准不低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最低标准,集体协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平等原则。公开平等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即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诚信合作原则。主体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有过激行为。必须考虑对方意见和共同利益,不能强调企业发展损害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强调劳动者利益影响企业发展。
五、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制度
(一)考核激励制度。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解聘,对业绩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奖励。
(二)定期培训制度。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拓展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升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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