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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刑法学》(上)案例九,周某某非法行医案/巫水清清
《判例刑法学》(上)案例九,周某某非法行医案

一、案情及裁判理由
2002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区私设诊所擅自从事行医活动。2002 年11月2日9时许,周某某应孕妇蒋某某亲属之邀出诊为蒋接生。23时许,周某某用手触摸检查后感到胎动,认为有生产迹象,遂给蒋肌肉注射催产素1支(1毫升)。至次日凌晨,蒋仍未生产且腹部疼痛加剧并直冒冷汗,周又给蒋注射病毒灵1支、安乃静半支,蒋稍感平静。凌晨6时许,周某某用手触摸检查后告知蒋家胎儿、孕妇均正常,可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收取80元后离去。2002年11月4日上午,蒋某某去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胎儿已死于腹中。该院随后对蒋某某进行了引产术。某市法医验伤所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认定,蒋某某的胎儿系在脐带、胎盘病变的基础上,因肌肉注射催产素1毫升引起强烈宫缩,导致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同日,蒋某某的亲属将周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蒋某某住院治疗3天,共花去各项医疗费用1118余元。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行医活动,致就诊孕妇的胎儿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周某某对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关于胎儿的死亡与其行为无关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3年4月18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七元一角五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案发时的情况,周某某采取注射催产素1支(1毫克),后面因产妇疼痛加剧并直冒冷汗,又注射了病毒灵1支、安乃静半支。周某某接生的行医行为,是否符合妇女生产时面临相同情况时的接生操作规范,有没有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医疗行为本身有没有违反接生医疗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导致胎儿窒息死亡。鉴于产妇蒋某某的胎儿的脐带及胎盘存在病变,这种情形能否保证胎儿出生安全,应采取什么措能避免风险,等等。对此,必需仔细分辨和审查。众所周知,任何犯罪都是惩罚行为,不是惩罚资格。鉴于本案产妇脐带及胎盘存在病变,像这种特异情形,正规医院能否避免胎儿窒息死亡,如果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他们的通常操作,是否与周某某相同,等等。在案例裁判中,这些内容都没有提及到,案件事实与裁判理由中都没有涉及。本案的裁判逻辑是,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直接默认其医疗行为非法,造成医疗事故的,就是非法行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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