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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刑法学》(上)案例九,周某某非法行医案/巫水清清(2)

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周某某的全部操作,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面对相同的情况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周某某在出诊接生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接生相关规程。如果是这种情况,周某某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就不是处罚周某某非法行医,而是处罚周某某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了。无行为,无犯罪,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行医案通常是一些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却有医疗技术和经验的人实施的。没有技术,没有经验的人,非法行医情形比较罕见。由于执业医师法是新刑法实施后才颁布的,加之我国源远流长的中医文化,既有正规中医院,民间存在大量郎中治病,最初没有及时纳入颁证范围。因此,针对这部分民间中医郎中,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要特别要慎重,应参照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流程,重点考虑医疗行为上是否存大过错。假如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行为与完全符合正规医疗操作规程,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一样,造成医疗技术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该认定无罪,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按照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犯罪毕竟是处罚犯罪行为,不是处罚资质。

被害人承诺是虚拟理论之一。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承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鼓捣被害人承诺或者被害人同意理论,是玩文字游戏,没有实际意义。只要记住一点,任何个案,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足够了,根本不需要任何教义学理论。西方法学家犯了幼稚的错误,人为制造了一个法律不确定性的伪命题,接着,为解决该伪命题,创设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形形色色的虚拟理论。被害人承诺或者同意,就是虚拟理论之一。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指具体案例本身是客观存在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现象就是具体案例的表现形式,本质就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独有特征。刑法分则中的罪状,都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给一个具体案例定罪,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足够了的,根本不需要现有刑法教义学中的任何虚拟理论。具体案例的本质,符合刑法分则中任何一条罪状,就将该刑法分则中的量刑适用于该具体案例,就是裁判结论了。裁判的内在逻辑,就是相同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相同处理。

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摆在面前,就是任何一个具体案例,都是客观存在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如同水中的鱼儿,山中的树木,云中的闪电一样,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具体案例的定性,只可能存在唯一定性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能存在两个定性都符合客观实际。这就意味着,具体案例的定性,永远是唯一的。要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现象准确定性,唯一正确的道路,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此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常识。法学院和法学教授与博导,无视这个常识,反其道而行之。法学理论研究,鼓吹一个案例允许有多种定性结论,鼓吹理论学说决定案例定性结论,鼓吹通过犯罪论体系论证定性结论等等,完全无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普遍规律,早己误入歧途。要是其他学科的专家学者,知道了法学理论都是不能联系实际的虚拟理论,法学院及法学教授与博导,很快就会威信扫地,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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