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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瑕疵的认定情形/郑楚新(2)
三、公司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散的,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因公司被解散而提前届满。
对于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提前届满到期或加速到期,此处的提前到期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出资的认缴出资。实务中,如何查询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全部认缴出资或到期应缴纳出资而尚未缴纳出资款的,可以通过公司对外公示的年报信息进行查询,公司年报信息是公司自主填报并对社会公示的信息,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方在与公司交易时可查询以判断缔约风险,企业年报中所填写的股东认缴的出资信息,可作为认定公司股东是否未足额缴纳出资或增资的参考依据。
四、股东不得以对公司享有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否则,将被认定为认缴出资存在瑕疵的行为。
公司股东因欠缴出资所负的认缴出资义务不能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否则,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效果等同于股东债权优先受偿,该行为将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有失公平,亦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根据该条规定,如公司破产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那么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主张尚未认缴出资款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对于公司股东到期出资尚未认缴出资的,如该股东对公司享有相应的债权,该股东主张对其到期应缴出资的义务用于抵销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如企业破产,债权人将依法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此时,如果债务人的股东尚有未到期认缴出资的义务,将被认定为提前到期或加速到期,若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其对债务人的未到期认缴出资义务对其他债权人将显示公平。因此,对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得进行与其对公司未到期认缴出资义务进行相互抵销,否则,该公司股东可以认定为对公司认缴出资存在瑕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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