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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述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提供新证据起诉/于智源
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又提供新证据重新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区别对待,如果其证据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或获得的能够改变或左右基本法律关系,且其主观上对此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允许其再次提起诉讼,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
这种另案处理的方式并非是对原审判决既判力的破坏和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 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一个前提,即前后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同,而当事人提供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或取得的证据,事实上与原审案件审理所认定的证据不同,导致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就不相同,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变化,因此应当按新案处理,也不存在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对原审既判力破坏的问题。
而且,我们在适用和遵守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考虑立法本意与目的,即创设法律是为了解决矛盾而非把矛盾拒之门外。之所以有禁止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其目的是禁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对已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律关系在无有效证据、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重复主张权利浪费诉讼资源。而如果因客观的不能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在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实际是属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因此,当能证成、证否基本法律关系、事实的证据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出现或获得的的,均应依法允许其就该可待证事实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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