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资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探析 从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为切入点/王平(3)
被占用农用地农户对被占面积,补偿及复耕情况证言。
3.1.2.3、物证:主要包括:毁坏前后农用地的外观、特点及性能。污染物的体积多少、数量等。
3.1.2.4书证主要包括:各犯罪嫌疑人(单位)研究的方案、会议记录、协议或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和收入票据。施工合同书、图纸。农用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现场测量及计算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以前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及事实、法律依据。被毁区域已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承包耕地的依据(图纸、文件)。
3.1.2.5鉴定意见包括农学会或农业方面专家就农用地被毁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就农用地受污染状况所作的鉴定;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
3.1.2.6现场勘验笔录有就被毁农用地的方位、面积、深度进行现场勘验所形成的笔录、就被毁农用地上堆积的固体污染物勘查所得的笔录、拍摄的影像资料。
3.1.2.7视听资料有行政执法机关以前查处违法案件时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提讯犯罪嫌疑人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结合现场勘验所取得的涉案视听资料。举报人、检举人、控告人向执法机关反映时自动生成的视听资料。
由于在审查批捕环节,律师尚无法接触到侦查案卷,所以会见时仔细地了解和掌握涉及定案的证据与事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知情证人、严格审查鉴定意见则至关重要。
及时有针对性提出律师意见,提交证人名单、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等等,都会对案件的定性与走向起到一定的作用。
3.2审查逮捕环节假农资案件的律师辩护应当注意的证据问题:
鉴定依据的审查:鉴定意见律师是可以接触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而涉案需要鉴定的是化肥。因此农业专家鉴定不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鉴定专家的专业性不同,对鉴定意见也有影响。
化肥质量检验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的。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隶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县局办案,其上级市局检验,其公正性难免不够中立。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入卷,对前期办案有直接影响;
同时某一案件没有充分考虑品种、播种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进行同品种的比对,而是将应当是多因一果的影响完全记在化肥单一因素上,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现行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按规定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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