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资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探析 从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为切入点/王平(5)
4、 建议与对策
4.1、由检察院中有农学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与涉农单位的总农艺师或执法人员密切联系,加强协作。有必要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为今后解决争议打下基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驻农业检察室。或设立省市农业案件专业人员库,对个案咨询指导。
刑事律师也应当充分地专业化,或有农业大类专业背景。至少应当与农业技术人员共同配合、相互交流,从而弥补其农业专业上的缺陷,更好地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4.2、参照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注意量刑建议对律师辩护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3年11月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上海市检察院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扒窃案件等制定了审查批捕证据标准。可以设想:将会陆续研究制定一批常见、重点涉及农业门类的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将量刑的步骤和量刑的因素公开化透明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检察官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 审查批捕有三要件,其中就有量刑情况的审查。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更加全面、工作量更大。
与此相关,刑事律师也要掌握量刑基准,提出不捕的理由与事实依据。必要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委托人的权益。
4.3、对涉农鉴定机构的建议
鉴定意见也是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救济途径等鉴定依据都应当明明白白。而目前,涉农案件的鉴定机构还是一片空白,鉴定人员也就是涉农单位的高级农艺师等技术人员。鉴定方法是主观判断为主,缺少定量分析。而且由农业专家进行鉴定,由于有自身业务关系或同事关系,很难保证公正公平。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并从法规上明确鉴定依据。农学会或农业方面专家就农用地被毁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就农用地受污染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意见论证会,请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以解决专业性问题。
4.4、密切关注涉农大政方针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规很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国务院、农业部门出台的文件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 2013年一号文件中《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因此对涉农土地承包权及流转予以灵活运用,只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过分苛求,应当允许探索先行,都应当予以支持,总结规律,经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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