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类维权诉讼的对策探讨/王平(10)
如何兼顾受损害农户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的完美统一,则需要更多的沟通与换位思考、更好的谈判技术、心理学把握等等。
10、一审法院2017年5月17日判决结果:原告无证据证实经营部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无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存在,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三种不合格产品对原告的沙糖桔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原告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果园出现全部落花落果的情况存在,故其所主张的因使用涉案农药而出现的侵权事实无法认定。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财产损害的事实的存在,故对于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亦无法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王 平,男,前农艺师,前检察员。
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方向主要涉农案件的维权与诉讼、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联系电话13564648760、个人办公电话及传真号码:021-37655192
邮箱wangping@longanlaw.com
个人网站 http://www.lawyer-wp.com/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