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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类维权诉讼的对策探讨/王平(3)
(四)、进货合同、付款交易回单、发票及品种清单 ,证明农户购进农资的品种与生产厂家。这是农户索赔诉讼主体的主要判断依据。要求有付款依据、品种及数量、生产厂家及批号等等信息;此外还有物流单据、出库单据等相关材料。
(五)、使用方法及过程说明。各种农药有不同的特性、使用方法各不相同。农药的外包装上有清楚的使用方法介绍:使用时期、用量、施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农户应当仔细阅读、清楚其使用方法与适应症。
(六)、受损失作物的基本情况:主要的证据有承包合同、品种及树龄介绍、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品种不同、栽培方法不同,效益也不同。品种的来源应当清楚,有证据支持。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品种权。否则会有法律责任。
由于损害发生有较长的时间过程,还应当有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及调查的材料,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主管机关会较早形成较为完整详细地行政案卷,保持当初的原始证据。
(七)、鉴定意见的送达及异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及鉴定结果结论材料。发生争议后,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诉求,主管机关会将样品进行抽样并送检。之后就是送达程序、如有不合格产品情形,会涉及到行政处罚程序,金额较大的罚款或行政处罚情形严重时,还会有听证程序。
(八)、其他法院程序性证据:如开庭传票、举证期限通知、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与开庭时间相关、何时间点之前进行及时举证、本案的案由、有多少证据支持其诉求等等。当然原告也会享有举证期限的,会在此时限之前进行举证。这就要求做为涉诉的被告单位进行证据情况预判。从原告的立场上分析,有哪些证据可能有,有哪些是必不可少的,有哪些可能 会被申请调取的等等。涉及到多被告时,还应当相应地分析,其他被告会采取何种对策,会对我方起到何种关联与影响等等。
(九)、原告方出庭证人证言及问话提纲的准备:
主要从原告方的证明目的、与涉案农资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介绍,从而判断农资对作物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后果,对案件产生影响。
关于我方证人出庭的准备。通常如果此前阶段,此知情人或参与人有多次书面陈述事证言在卷,可不考虑出庭作证。如果原告申请,法院同意,则按时出庭,如实全面向法庭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十)、其他同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此类证据也应当进行审查,因为有可能与我们是立场一致,不冲突,也可能会加大我方的责任,要进行具体分析。
当其他被告的证据可能对我方事实或证据产生影响或冲突时,我方则应当考虑进一步的抗辩与举证,以达到自身权益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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