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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类维权诉讼的对策探讨/王平(5)
案例:虽然李功泽提交了证据证明其种植的果园马水桔损失达1222200元,但其无证据证实其果园损失与使用涉案透皮牌一点透助剂存在因果关系,李功泽主张农资四分店赔偿其因使用涉案透皮牌一点透助剂所造成的损失12222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粤18民终3396号】
案例: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仅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该缺陷产品(强效植物抗冻剂)使用在原告的红千层苗木上的证据,也未提供该苗木损失的鉴定,未查明发生苗木枯死的原因,故对原告称其财产损失系被告智绿公司产品缺陷造成的因果关系不予确认。据此,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及其损失是因被告产品缺陷造成。【参见(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272号 】
案例:噻森铜悬浮剂的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是否存在误导并导致原告益农经营部损失。未能举证该损失与案涉30%噻森铜悬浮剂标明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技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及警示缺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专家组关于“桃树对铜制剂比较敏感,如不当使用,容易产生药害,所以农技部门一般不推荐在桃树上使用”的药害成因分析中,足以证明朱恒心在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上未尽到审慎义务,同时也不能排除第三人的用药时间、环境、天气、剂量等是造成药害发生之因。【参见(2020)浙1024民初4152号 】
案例:被告华帮公司作为水果防晒霜的生产者和推销者,在水果防晒霜的包装盒上仅注明代理商和使用方法,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品成分、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而且其对水果防晒霜的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负有证明责任,即应当就其产品无缺陷,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其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其所称水果防晒霜经过试验、在多地使用无原告反映情况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且经本院释明,华帮公司未对水果防晒霜的质量及与原告果树受损有无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证据或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对其主张的水果防晒霜无质量问题、与原告受损无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诉请被告华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参见(2019)桂1322民初876号】
案例:关于原告种植的西红柿幼苗枯萎死亡的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申请了对使用钙镁磷硫肥是否是造成圣女果幼苗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但无法鉴定。原告使用了本案所涉化肥后西红柿幼苗出现了枯萎死亡现象,而本案所涉化肥酸碱度(pH值)不达标,且没有警示说明。在原告已初步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化肥导致西红柿幼苗枯萎死亡后,证明损害结果与本案所涉化肥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免责的法律事由,故原告的西红柿幼苗枯萎死亡的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329民初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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