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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类维权诉讼的对策探讨/王平(8)
原告收到该《回复函》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变更鉴定事项,即申请对涉案沙糖桔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依法委托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3 月22日,该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涉案沙糖桔的经济损失价值为29万元,同时,附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为,价格鉴定标的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标的确受药害且当季无有价值的水果产量。法院在收集公司对《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的意见后,向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咨询函,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复法院的说明函,该函认可《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意见,同时强调涉案沙糖桔是否 药害受损非价格鉴定机构职能,明确只有涉案沙糖桔确受药害,才存在经济损失价值,涉案沙糖桔不存在药害,则不存在经济损失价值,再次明确《价格评估结论书》第九条第三顼适用的限定条件:价格鉴定标的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标的确受药害的前提下。
法院认定结果与理由:法院认为第二次委托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重新鉴定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合法.
(七)证人证言未被采信。
黄某金的出庭证人证言,证实沙糖桔开花期从3月开始,4月份结束,在此期间有少量落花落果是正常现象,该证人使用涉案这种药水对果树喷洒,但对果树没有危害,2017年12月,本地出现过霜冻,这对沙糖桔落果有一定影响;
黄某恒的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在2018年到过原告的果园, 看到种植的沙糖桔开花很好,沙糖桔在4、5月期间,出现落花落果属于正常现象,该证人于今年使用涉案农药给自己的果树进行喷洒三次,至今未发现该药水对沙糖桔有损害.
法院认为;证人 黄某金、黄某恒的证言,因证人陈述的事实其本人使用农药情况,与原告果园落果无关联性,不能证实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农药导致全部落果的事实。
尽管二名证人系由原告方申请出庭作证,对证明目的原告方也未能完全明确,法院主要是从落花落果的角度进行判断。但实际上只要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是可以作证的,而案件事实是包括我公司产品对桔树是否有药害,从而与产量有关的。个人认为法院不采信证人证言是没有依据的,说理不够充分 。
(八)我方证据举证及采纳情况
我方证据举证涉及产品方面有 涉案农药的相关学术论文7篇,用于证明争议涉案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对象、使用方法,对果树尤其是柑桔是安全; 920等农药论文4篇,用于证明920做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保花保果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浓度过高,则落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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