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
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问题
————张文忠


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数量不断减少,集体企业由2004年末的34.3 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0.5%)降至2013年末的13.1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6%)。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占集体企业总量的大部分。集体企业总量的大量减少说明城镇集体企业也在大量减少,减少的原因是城镇集体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本文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的规定
1.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这一表述来看,劳动群众集体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系相互区别的概念,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2.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布,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从这一表述来看,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3.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表述来看,城镇集体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是本集体,本集体也就是劳动群众集体。
二、城镇集体企业财产运营存在的终极所有权问题
(一)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1.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概念
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成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主体,那么,劳动群众集体具体指什么呢?
生产合作社成立之初,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小手工业者的社员股金,生产合作社的劳动者是入社的小手工业者本人。从合作社的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小手工业者成了合作社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劳动群众集体。从合作社的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小手工业者个人财产投入生产合作社,就认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了。存在这一认识误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理论认识上分不清财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按现在的认识来看,小手工业者个人财产投入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仍归投资者,但合作社对投资到本企业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另一方面,合作社对本企业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合作社的财产由企业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进行运作,由于作为合作社出资者的人员同时又是合作社劳动者,出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这一主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客观上没有区分企业投资者和劳动者不同身份的必要。可见,最初意义上的劳动群众集体不是单纯的劳动者集体,而是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