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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2)
2.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生产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出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合作社,不再是合作社的劳动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劳动群众集体是劳动者群体,已不是出资者群体,但由于未能正确认识投资者的地位,投资者的权益被忽视。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企业名称也由生产合作社变为城镇集体企业。再后来,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以至于完全失去了投资者身份。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意味着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二)现在的职工集体不是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从这一表述来看,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由职工(代表)组成。由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目前的企业职工仅仅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现在的职工集体不是当初意义上的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城镇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现行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权力机构无法形成治理机制
1.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权力机构无法形成财产利益机制
在企业资产运营过程中,如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企业资产增值;如企业权力机构决策失误,企业资产损失。正常的企业利益机制要求,当资产增值时能为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带来利益,当资产损失时也要能减少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利益,从而形成利益机制。按照现行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代表)组成,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无论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与否,企业财产的增减变化只会引起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增减变化,但不会引起作为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职工(代表)个体财产发生变化。无论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正确与否,并不与职工(代表)个人财产相关。可见,企业权力机构由职工(代表)组成,权力的行使与自身财产利益相脱节,决策者享有决策权,但决策结果却与自身财产利益无关,无法形成财产利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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