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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3)
2.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经理)之间无法形成法人治理机制
按照所有权与现代产权原理,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本企业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的权力机构由投资者组成,权力机构授权并约束企业法人决策机构,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之间形成企业法人治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从上述表述来看,城镇集体企业的决策机构是厂长(经理)。厂长(经理)与作为权力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之间本应形成法人治理机制。但现实情况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无法形成:一方面由于职工集体不是当初意义上的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职工(代表)大会不会真正约束企业厂长(经理)对法人财产运营重大事项的决策。另一方面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企业厂长(经理)对法人财产运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操办缺失所有者主体的真正约束,不会真正关心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从城镇集体企业的实际运营活动看,由于企业无法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绝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只是进行财产出租发包或投资。但既便是这种简单的经济活动,一旦承包承租人违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追究承包承租人违约责任,反而为之说情开脱。职工个体也并不从自身财产利益上关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承包承租人追责。可见,由企业职工组成的权力机构不会真正约束决策机构,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之间无法形成企业法人治理机制。
三、改革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运作的办法
(一)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代表
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在无法界定当初投资者,城镇集体所有财产主体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代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人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监督管理,但这一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二)将有发展前景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运营存在的问题,说明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变企业财产运营模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财产运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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