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2)
基层社集体企业成立之初,入社农民联合组成基层社集体企业,基层社集体企业的资本来源于入社农民的社员股金,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是入社农民本人。从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农民成了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入社农民集体。从基层社集体企业的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农民个人财产投入基层社集体企业,就认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入社农民集体了。从现在的角度看,当时认识上存在误区,造成这一认识误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理论认识上分不清财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从现在的认识来看,农民个人财产投入基层社集体企业,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仍归投资者,但基层社集体企业对投入到本企业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另一方面,基层社集体企业对本企业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基层社集体企业的财产由企业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进行运作,由于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投资者的人员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劳动者,投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这一主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客观上没有区分企业投资者和企业劳动者不同身份的必要。可见,最初意义上的入社农民集体不是单纯的劳动者集体,而是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
2.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基层社集体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社集体企业,不再是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入社农民集体是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但由于未能正确认识投资者的地位,投资者的权益被忽视。再后来,基层社集体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以至于完全失去了投资者身份,意味着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由于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集体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出资人一栏找不到真正的出资人,现行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一栏往往写为“xx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替入社农民集体成为了出资者,进一步说明了现实中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的事实。
(二)现在的职工集体不是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