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问题/张文忠(3)
目前的基层社集体企业职工仅仅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现在的职工集体不是当初意义上的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
(三)基层社集体企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大会与理事会等治理机构
由于基层社集体企业缺失出资农民个人作为所有者主体,企业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为出资人的入社社员,也就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的基层社集体企业,一部分未设社员大会、理事会,企业决策机构任职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等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接任免;一部分仍然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由非出资人的农民组成社员大会,由非出资人的农民产生理事会。但不管是未设的还是形式上设立的,基层社集体企业由于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社员大会、理事会等治理机构,企业权力机构由社员(投资者)组成的规定无从落实,基层社集体企业也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也就无法办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已说明了这一道理。
三、改革基层社集体企业终极所有权运作的办法
(一)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企业不存在作为出资人的入社社员,缺失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缺失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目前的理事会往往是由非出资人的农民产生的,理事会作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资产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是不适当的。理事会是基层社集体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是入社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也就不是终极所有权主体代表。在无法界定最初投资者,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主体缺失的情况下,应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监督管理,但这一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二)现有基层社集体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并将权益划转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机构(终极所有权代表机构)
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运营存在的终极所有权问题,说明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变企业财产运营的产权模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社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财产运营的产权问题。谋划基层社集体企业改革只能面对历史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这一现实,选择合适的企业法人类型来运营现有的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任何经济必定含有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两部分,公权经济与私权经济都要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只能容纳公权经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公司制企业既能容纳公权经济又能容纳私权经济,基层社集体企业财产运营选择公司制企业类型最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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