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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之对策/徐凤林(3)
(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市,根据《立法法》的授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X省劳动合同规定》《X市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五)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
(六)政策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等。
(七)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迄今为止,我国批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
四、几点对策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维权意识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劳动者对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健全服务体系, 拓宽服务领域,夯实“会、站、家”一体化建设,构建智慧工会。围绕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加大维权服务力度,履行维权服务职责,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集体协商制度提质增效,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推动全市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贡献力量。
对策二:加快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维权服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典。通过修法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决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问题。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认真执行国家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通过立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反对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修订《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作用。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针对不同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规范庭审举证责任,修改申诉时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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