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凤林
行政法律制度是指为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制度由宪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组成。
最近,笔者就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法理分类、法律位阶分类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的对策进行思考,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法理分类
分类一: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行政主体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职权主体)、授权组织(授权主体) 。我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1、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于国务院。根据行政立法模式,我国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但行政主体法律制度与行政行为法律制度高度融合,在行政单行法立法活动中,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程序法一般均规定在同一部法律规范中。
分类二: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义务。一是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民法典》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律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不动产。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三是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由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四是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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