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凤林(3)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而建立的四项制度之一。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原则;听证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听证组织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听证工作进行指导,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经专家论证。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行政问责。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是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合理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而制定的制度。公示内容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公示必须遵守依法、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等方式进行。公示期内应收集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采纳合理建议。公示期结束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告知公众。监察部门对各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公众关注及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向社会进行通报,让群众了解监督的一项制度设计。通报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为载体,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对没有通报或通报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问责。
(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是指通过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府网站、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信函和来访等方式,为公众查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的一项制度设计。查询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群众关注和需要了解的信息。通过“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进行政务信息查询。对提供虚假政务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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