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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凤林(4)
二、法律位阶分类
宪法、立法法对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位阶、立法程序、权限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行政法律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我国的多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指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纳则弯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森林、草原、水利、环境资源等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法律主要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采购法》《国家赔偿法》《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行政法律79部及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等。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两个方面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此外,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而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数量多、涉及面广,比例占全部法律80%以上,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就以下两个方面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立法法还规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截至目前,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18个较大的市及4个经济特区、3个特别合作区共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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