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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法理思考/徐凤林(5)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能力。深化《国家监察法》及6部国家行政基本法律规范(1、行政许可法;2行政强制法;3、行政处罚法;4、行政复议法;5、行政诉讼法;6、国家赔偿法)的普法宣传,践行新时代法治建设“十六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构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守行政合法、行政合理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职权,依法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策二:深化行政运行机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行政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跟踪反馈制度和实施后评价制度,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落实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管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落实行政监察问责制度,设立举报热线,完善投诉通报制度,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纠正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适用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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