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工作”概论/翟峰(3)
其二、关于“代表工作之专业”——即对“何以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素质”之问题的探析
代表何以通过审议发言、议案建议撰写、视察调研、联系选民等依法履职工作,而提高其素质、践行好其角色?
此系代表依法履职工作中必须要解决好的相关重要问题。
而笔者认为,除此之外,代表依法履职工作中首先要解决好的,则是何以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问题。我们都知道,代表要依法履职,就要有一种职业的精神和操守,而不能把代表当作是一种荣誉、一种象征、一种敷衍。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意识上强化、能力上提升、行动上积极。
在意识上强化。即人大代表要明确其扮演的角色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获得的一种社会角色,其权利与义务是由宪法、法律确立和规定的。
人大代表角色的扮演成功与否,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是否符合社会的期望,都取决于相关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客观条件,诸如法律制度是否充分完备、经济社会是否发展到一定水平等;主观条件,诸如人大代表角色扮演者对“人大代表”角色的认知是否正确全面、相应的素质能力是否具备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是人民按普遍、平等原则,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产生的,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规定,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角色的规定性,其核心含义就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对这句话的理解,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两点:一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不只是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不是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与意志,而是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兼顾,既要反映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又要代表全体人民维护共同利益;二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但并不排除人大代表以自己的才识、阅历对人民的各种主张加以选择或加工。而人大代表只有把握好了这两点,才会避免在其代表角色扮演上把人大代表当作“会议代表、选区(选举单位)代表、荣誉代表和挂名代表”。若此,即应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为的失败。
在能力上提升。即人大代表要在明确其扮演的角色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代表依法履职活动的实践,切实提升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为此,即应努力做到认真践行人大代表角色的权利与义务所必需的能力。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所应具备的总的角色能力,应以是否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并在这个最高标准的指导下,具备四种具体能力:一是调查研究能力。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的一个基本工作方法,是掌握民情、政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人大代表应掌握调查研究的各种方法并能经常地、熟练地加以运用,以获取正确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为其依法行权奠定基础。二是综合分析能力。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意志,而当今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人民之间利益差异性的增大,人大代表要准确、全面地反映人民的利益与意志,必须对人民的各种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把那些零散的材料加工成系统的、真实的、具有较强典型性的意见、建议,这样方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参政议事能力。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的事务活动,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的形式有:出席本级人代会,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下一级人代会,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会及对执法工作开展视察、检查,督促办理议案、建议等,每项活动都需要人大代表有相应的能力。四是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是人大代表履职工作的主要表现形式。群众的意见要反映给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要向群众传达,国家机关对群众意见的办理情况要向群众反馈,宪法及法律、法规要向人民群众宣传,“一府两院”的工作要进行评议,这些都需要人大代表有较强的语言能力,能说会道又敢于说话。可见,人大代表这四种角色能力,是其依法履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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