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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工作”概论/翟峰(5)
其三、关于“代表工作之评判”——即对“何以建立健全适度有效的代表依法履职监督机制”之问题的辨析
笔者认为,要辨析如何建立健全适度有效的代表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这个问题,首先就有必要对代表如何接受民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民众和选民或选举单位如何监督代表的这个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评判。
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来看,虽然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问题均作了原则规定,但上述法律并没有对代表如何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如何监督代表等问题,规定较为明确的具体监督形式和监督程序。因此,在代表工作实践中,如何通过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以及如何通过对代表施行建议辞职、罢免、质询、资格终止等监督形式,逐步加大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依法监督力度。而这些,皆应成为“代表工作评判”中的重要开拓内容。
在此,即有必要对代表开展建议辞职的工作着重予以评述。此即说,对代表开展建议辞职的工作,既应结合法律规范上对此尚未有明规的这一实际情况,又应本着确保符合代表法立法精神和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协商、规范程序的原则进行。即在具体操作上要切实做到“把牢一个原则、找准两类对象、搞清三个主体、明确八项步骤”。“把牢一个原则”,即对代表开展建议辞职工作,一定要充分体现不违背代表和选民或选举单位意志的自愿原则。“找准两类对象”,即主要应针对“担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和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的代表”和“非职务性的各级交叉任职的代表”这两类代表开展建议辞职的工作。“搞清三个主体”,即要搞清代表辞职的建议主体应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辞职的审查主体应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辞职的批准主体应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议对代表辞职事项进行的审议决定。“明确八项步骤”,即要明确建议代表辞职必须经过“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其名单、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其名单、征求原选举单位意见、与代表本人谈话、代表本人提出其书面申请、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书面申请、常委会议通过其表决、予以公告”这八个具体操作步骤。
  在此还值得一提的是: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而代表能否认真积极地依法履职,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即与各级人大能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这件大事有直接联系。而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履职评议,即应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的有效举措。这样做,对代表而言,是通过其主动接受监督而增强其进一步密切与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联系的自觉性;对选民或选举单位来说,则是通过为其提供的了解代表的机会,而促使其更好地对代表的履职工作实施可行性、有效性的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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