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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工作”概论/翟峰(6)
当然,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必须依照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之原则规定和代表法关于“代表履职期间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他们服务” “代表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之原则规定,切实做到“四要”:即一要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的相关制度,组织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二要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如实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以此调动代表的依法履职积极性;三要通过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代表活动机制,保证代表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并形成制度保障代表活动质量;四要通过建立健全争先创优的代表工作激励机制,使“人大代表之家”的创建与代表争先创优的评选工作有机结合,以此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增加代表活动的数量,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

作者简介:翟峰,长期从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即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并曾多年聘任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系十三届九三学社中央专委委员、九三学社中央表彰的第二批“九三楷模”及其先后三次表彰的“参政议政先进个人”、四川省第十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第四至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第四至五届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多年坚持人大制度理论、人大代表履职、人大立法、民主法治建设、民主政治协商等方面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多次参与地方立法的调研和统稿工作,数十次参与省内外相关方面的讲座培训宣讲活动;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民主党派中央调研成果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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