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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对策/徐凤林(2)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内容二:构建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执法体系,对社区矫正机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加强横向协调,细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厘清纵向职责,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的工作关系,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内容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规范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监管教育、解除矫正各工作环节,依据新的制度设计,对分类管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外出审批、表扬、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请逮捕等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实施办法》增加了核实居住地、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管理等条款,完善相关内容,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二、立法特点
特点一:遵循上位法原则,妥善预留立法空间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实体与程序基本法。《社区矫正法》的制度设计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紧密衔接,不得违背两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不能重复,只做衔接规定。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条款规定必须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为制定修改具体规定、细则预留空间。
特点二:适应新形势,服务司法办案
《社区矫正法》与《实施办法》对于“两高两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细化,研究新形势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完善发现打击各类犯罪的新机制新手段,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特点三:监管与教育帮扶结合,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遵循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指导方针,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教育,增强悔罪意识,提升道德素质,消除重新犯罪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矫正对象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通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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