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谈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对策/徐凤林(3)
特点四:明确矫正主体职责,倡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授权社区矫正机构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特点五: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措施有效
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适用矫正措施不得对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根据犯罪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不同,确立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实施矫正措施必须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在分类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保证矫正措施的有效性。
特点六:实施“智慧矫正”,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内容写入总则,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矫正”,开展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作了专门规定,为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点七: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设立专章特别规定,为未成年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员参加;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遵循立法精神,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坚持“矫正为本”原则,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明确矫正工作主体职责,健全工作机构,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把好“入矫关”,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使所判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失控、不漏管,杜绝或减少重新犯罪,将立法精神和各项制度规范真正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城市建设。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