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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用《社区矫正法》的对策/徐凤林(4)
对策二:构建协调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认真落实“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加强与公、检、法及监狱部门衔接沟通,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排查走访制度、 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协调公安机关加大对在逃社区服刑人员的查找追逃力度,加强对收监执行工作的支持配合,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规范体检,审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保外就医的病历,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依法建议收监执行,防止在外打工长期脱管。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提请法院依法进行减刑,对疾病严重、服从监管者优先提请法院减刑。协调法院、检察院对保外就医人员病情复查和收监执行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设立司法局检察官办公室,定期核对脱漏管数据,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关于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通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规范》标准,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和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
对策三:落实主体职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
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智慧矫正”信息化水平,全面掌握矫正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畅通矫正监管工作人员与被矫正人员的沟通渠道,把握矫正起始时间,对考验期长、罪名重的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会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大力培养心理咨询专业人才,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保障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建立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出台《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服刑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安置。对社区服刑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探索“两类”人员就业服务模式。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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