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亮点解析/徐凤林(3)
内容二:将新时代党的中心任务写入工会章程
党的二十大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发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动员令。工会工作与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相联,工人阶级和工会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总则中增写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内容,有利于推动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工人运动时代主题,组织广大职工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内容三: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容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工人阶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创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主体。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章程依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工会法,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展,有利于各级工会更好履行参与职能,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内容四:强化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证明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相关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新要求。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确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要达到100%;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要达到100%。《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体现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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