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亮点解析/徐凤林(5)
内容十:规范基层工会委员会名称和任期
对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工会法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原工会章程表述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工会法规定“三年或者五年”,原工会章程规定“三年至五年”。为保持工会章程与法律的一致性,工会章程修正案将基层工会组织规范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改为“三年或者五年”。
内容十一: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组织形式
近年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成为扩大工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一种有效形式。全总《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所覆盖的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这一做法具有广泛和长期的实践基础,得到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认可。工会章程修改总结这一成功经验,将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组成工会委员会的范围,在现有的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基础上,增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内容十二:强化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在不得随意改变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增加“产权关系”内容,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营造工会资产监管的良好环境,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基础性与规章性文件,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自觉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工会章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我国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发挥工会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深化工会改革创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开创新时代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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