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探析/徐凤林
2023年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开幕。全球151个国家、41个国际组织、4000余名中外代表参加,其中23个国家元首及首脑率团来华。“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首都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倡议,同年10月,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项国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倡导合作共赢理念十年来,中国与五大洲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形成3000多个合作项目,拉动上万亿美元投资;六廊六路多国港”互联互通架构基本形成,共建国家不断深化规则标准等领域合作,取得显著成果。这次高峰论坛,习近平主席与各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擘画新蓝图,发表题为《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的主旨演讲,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谋划“一带一路”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
笔者通过对 “一带一路”战略学习与思考,对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构建的原则、解决的问题、争议处理模式及方法等进行法理探讨,谈一下个人观点,可商榷。
一、构建的意义
2015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12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亚投行与丝路基金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在资金融通领域“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走出去”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必然,彰显了中国国际影响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大国风范,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机遇与挑战。“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地区涉及不同法域与法系,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司法体制的差异性,善用法律武器规避防范风险,妥善处理涉外争议。中国企业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走出国门,先后做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对外投资并购失败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达60%左右。究其原因:一是经验不足,风险预测不够;二是涉外法律了解不够,研究不透,适用经验不足;三是缺乏救济机制与有效手段。海外投资面临政治风险和非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控,尽量回避政局动荡或政府信用不良的国家。国际上化解政治风险的普遍作法是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CSID)申请国际仲裁。非政治风险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属可控风险。投资或启动项目前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生风险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由此可见,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方式,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构建以国际贸易规则、投资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为核心内容的、代表21世纪最新国际经济法发展成果的国际条约体系,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长期稳定发展。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