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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探析/徐凤林(2)
二、构建的原则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参与协商构建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
一是遵守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借鉴世贸组织(WTO)解决争端的法律规范,如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参与国横跨三大洲进行跨区域合作,多是WTO成员国。WTO规则涉及贸易投资、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争端处理办法,成为各国共同遵循的贸易规则,为解决“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争端提供了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是遵守互不干涉内政和司法独立原则。遵循《联合国宪章》,夯实“一带一路”经济合作政治基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尊重他国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假借解决争端之名干涉他国内政。
三是遵守尊重、承认争端解决方案与协助执行原则。各参与国根据公约规定制订国内配套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延伸部分,与公约内容相衔接,参与国政府及企业应尊重与执行协商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及方案,尊重按规则组成的仲裁机构和人员,承认裁决结果,并协助执行裁决书内容,确保争议各方合法权益。
三、解决的问题
开展跨国合作涉及贸易投资、产能转移、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产生争议与纠纷在所难免。妥善解决跨国合作中的争议和纠纷,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稳定发展,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解决参与国政府间合作问题。“一带一路”项目合作时间跨度长,须起草“共同纲领”作为 “一带一路”参与国解决争端的指导性文件,协商签署“共同行为准则”和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确立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合作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构设置与规则、人员与培训、配备标准等,确保各参与国政府间的经济合作在国际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在“一带一路”共同纲领及多边公约基础上,达成补充双边条约。遵循便利性原则,倡导用好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方式,根据各参与国所跨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科学合理设置仲裁庭数量,将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公约、国际商务惯例,特别是国际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UNCITRALArbitration Rules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通用规则作为适用法律,维护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使用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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