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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探析/徐凤林(3)
三是解决借鉴与汲取国外成功经验问题。发展中国家对投资争端主张通过投资所在地国家法院,依据投资条约规定解决政府与投资者争议。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争取外资流入,在争端解决方法上渐次放弃本国法院制度,改为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目前,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己成惯例,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议成为常态。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裁决执行机制是1958年出台的《纽约公约》,现有156个缔约国。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并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所有缔约国法院均不可对公约裁决进行实质审查,亦不得撤销相关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几项不承认和执行条约裁决的例外。即使缔约国法院因一个条约裁决符合第5条的例外条件而不予承认与执行,亦不得撤销相关裁决。《纽约公约》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四、争议处理模式及方法
方法一:商事仲裁方式。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办法。特点是快捷实用、专业高效。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涉外投资经贸纠纷迅猛增多,采取商事仲裁方式处理涉外经贸争议为不同法域、不同司法体制的国家所接受与适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为《纽约公约》成员国,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不存在障碍,只需对未加入《纽约公约》的少数国家进行协调和磋商。
方法二:商事调解方式。商事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在有关机构协助下,自愿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商事调解提供了一种更有效、更经济且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可有效避免把问题提交给诉讼或仲裁,节省时间和成本,保护商业关系,实现双赢的最佳结果。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争议纠纷调解经验。“一带一路”跨国经济往来需各国通力合作,宜在友好、协调的气氛中解决纷争,可将调解作为商事仲裁的前置程序,先调后裁,有利于公正高效、和平友好地解决涉外投资经贸纠纷。
方法三:建立仲裁上诉机制,限制自由裁量权。仲裁与审判相比具有专业规范程序简易、专家裁决一裁终局、结案效率高的特点,不足之处是仲裁结果错误无法补救。由于仲裁员受裁决理念、专业知识结构及办案经验等影响,同一案件由于仲裁员的不同,仲裁结果易大相径庭。由此可见,探讨建立仲裁上诉机制,限制仲裁自由裁量权可弥补一裁终局的弊端。
方法四:建立仲裁机构,遴选仲裁员。仲裁制度的特征是当事人自愿、仲裁独立公正、简便灵活。依据联合国有关公约及WTO争端解决规则,合理设立商事仲裁庭、制定商事仲裁程序规则是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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