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类型的比较与思考/徐凤林(3)
三、合同的表现形式
(一)书面合同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叫“字据”,“签合同”指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意味没有合同,有了书面合同也不一定意味是真实的合意。书面合同是对当事人交易合意的一种书面记录,是具有高证明力的证据,如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书面合同对合意的推定,则应当以真实合意为准。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区分是事实本身与证明事实证据的区分,事实本身与证据不能混淆。
(二)契约
契约是一种书面文本式的合同形式,不是口头协定。
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识表示记录在契约上,结合占有、公共知晓程度,表达物权公示效果,具有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意义。契约是一种交易之礼,表达的是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达成契约信守承诺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因此,道德约束才是契约精神的精髓。
(三)协议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如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调解协议、发起人协议等。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规定。协议内涵广于合同,合同只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不但能够定义合同,还包含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实践中,合同与协议混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叫合同,有的明确是合同的却称协议,将合同称为协议,从立法角度看没有错,但将非合同的协议称合同却具有称谓上的瑕疵,但是,不影响其效力。
(四)允诺
合同不同于允诺,合同是各方的合意,允诺是单方意思表达。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允诺是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允诺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合意性与允诺的非合意性。合同表达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允诺的形态,要约和承诺本质上均为允诺的作出,单纯的要约在没有得到承诺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允诺的履行本质上也需要合意才能达成,即单方允诺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状态,诚实信用是合同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允诺既表达了诚实信用的规范意义,又表达了合同运行的意义,是基于诚实信用的意思表达和履行行为。
(五)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与合同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综合性合同中,基于约定和法定原因,有些条款是独立条款,具有独立合同效力。如借款与担保合一合同,借款合同中出现担保条款,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不因借款合同有效而有效,其效力依照其独立的效力确定方法来确定。《民法典》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基于该条规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也是独立条款,具有效力独立性,可作为单独合同看待。有的合同条款是合同一部分,没有独立效力,只能在一个完整合同中才能发挥作用,这种条款是多个条款组成一个条款系统,相互依托组成一个完整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构成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单独拿出一个条款不成体系,没有整体依托,单纯拿出“数量”,则不知是何物数量,单纯拿出“价款”,不知价款如何计算和是什么标的物的价款,因此没有意义。另外,合同并不一定要条款化,条款是书面合同为方便阅读而采取的表达方式,可不用条款表达,如书面合同也可以用一段话表达,更何况合同不一定书面化,所以,不能混淆合同与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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