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方法/徐凤林(2)
作用三:开展司法调解有利于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是:(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继承和创新这一制度优势,在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是适应时代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工作方法,为“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最高法院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坚持能动司法,对当事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促进达成调解协议。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双方争议大,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及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判决,定纷止争。
二、调解中常见的问题
问题一:违背当事人愿意强迫调解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巨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一一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一一好比污染了水源”。随着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任务繁重,个别法官为追求办案效率,实现快速结案,违背当事人愿意强行调解,导致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自愿是适用司法调解手段的重要原则,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对于调解无效或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虽然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但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方案。
问题二:违反法律规定该调解的不调解
司法调解不是一调必成,一蹴而就,需花费大量人力物理。个别法官办理民事案件因繁就简缺乏耐心,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撇开先行调解程序,该调不调,径直开庭审理下达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前四类案件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只有依法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能有效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后两类案件性质或标的较小,调解条件好,易达成调解协议,适用司法调解可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实体与程序合法,先行调解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程序规定,违背程序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依法做好先行调解工作,应调尽调,推动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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