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方法/徐凤林(3)
问题三:主观臆断盲目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是适用司法调解的前提条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适用司法调解的基础,合法是适用司法调解的保障。法官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划分当事人各自责任,促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个别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偏离法律轨道,盲目提出调解方案,使当事人无原则迁就让步,通过“和稀泥”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公信力。因此,调解一定要遵循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三原则签订调解协议,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以实面。
问题四:片面追求社会效果久调不决
运用调解方式符合中国人的“息讼”心理,双方不伤和气,避免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公正猜疑。据了解,英美法系的美国有30%案件通过非判决方式结案。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多次进行调解未果,案件悬而不决,处于不稳定状态。究其原因不排除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拖”让原告无奈,败坏司法公信力,当采用法律救济渠道无法维护权益时或采取激进手段“以恶制恶”,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是解决案件久调不决的有效措施,定期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检查,对案件延期审批严格把关,发现超审限依法严肃处理,杜绝久调不决现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调解方法
方法一:适用《民事调解规定》依法调解
《民事调解规定》对调解民事案件程序及方法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调解,案件受理后、开庭前、庭审中可调解,二审乃至再审中可调解。调解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答辩期满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可当庭进行,也可休庭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依职权提出建议,征得当事人同意。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当事人亲自参加,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的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人或经授权代理人签名。调解协议违背调解有关原则的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