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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方法/徐凤林(4)
方法二:收集信息做好调解前基础性工作
开展调解的基础性工作是收集梳理案件信息,了解产生纠纷的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性格特点,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面对冲动性言语和行为保持冷静态度,用平静语言交谈,稳定当事人情绪,倾听当事人心声,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注意把握宣泄程度,不可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相互攻击、谩骂,应避开双方,待恢复理智后再做调解工作。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提出警告,指出严重后果,使其明白搞人身攻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方法三:运用调解技巧公平公正开展调解
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不同之处在于司法人员是在法律管辖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解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人员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娴熟的调解技巧,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立场、角度认识问题,理清解决纠纷思路,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好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司法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村委员会(居委会)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法院指导下,依据《人民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启动调解工作可依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依据调解委员会职权主动调解,应登记和制作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没达成调解协议反悔的另一方有起诉权利。
方法四:提升调解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职业追求,把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根本尺度,把当事人满意不满意作为硬标准,把提升司法调解能力作为重点,拓宽新型、疑难、复杂民事案件研讨渠道,提升判断证据的能力,庭审调解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调解文书的能力。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发挥律师和人民陪审员作用,深化司法公开,拓展司法调解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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