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内容与适用对策/徐凤林
《中国工会章程》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2023年10月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对现行《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
近日,笔者就《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内容与适用对策进行学习与探讨,撰文如下。
一、修改内容
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赋予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指明了方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对工会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发挥工会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开创新时代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
1、增写“两个确立”内容。总则增写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增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对于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行团结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组织广大职工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2、将新时代党的中心任务写入工会章程。工会工作与党的伟大事业紧密相联,工人阶级和工会始终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党的二十大发出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动员令,总则增写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内容,有利于推动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工人运动时代主题,组织广大职工在建功新时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3、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容。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展,有利于各级工会更好履行参与职能,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4、强化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新要求。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体现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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